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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市玄武区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7]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指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和江宁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苏高法[2007]2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和江宁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市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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