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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西省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7]第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7]67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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