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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7]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报告》(津高法(2007)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不含空港加工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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