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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7]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增加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请示》(粤高法(2007)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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