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9]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2009年8月13日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年满10年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2009年4月到安置部门报到。全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2009年9月底前结束。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以及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教育他们严守纪律,服从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西藏“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做出积极的贡献。要大力弘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造成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由此引发上访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强化行政调控力度 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指令性分配是一条基本的安置原则。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指令性分配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比例制定安置计划。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中直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目前乃至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其服役士兵年限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5倍。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因受条件限制,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安置部门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交纳,并于安置部门批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有偿转移金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八级以上革命伤残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要优先安置;对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高海拔、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尽量给予照顾。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费年限,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险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有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妥善解决农牧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农牧籍退役士兵,由各县(区)统一上报市安置办,市安置办审查后上报自治区安置办审批。对返回农牧区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纳入农牧区人才培养和开发规划。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活、生产、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优先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牧区“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安置。
各县(区)政府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入伍通知书》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异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更改为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无正当理由的;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集中交接转至我市的转业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安排工作。要把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评选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要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坚持政务公开,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胜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