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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中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山西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收益管理、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6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监事会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相关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承担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四)统计评价处(省国企清产核资办公室)。 研究分析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监督省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清产核资工作。 (五)业绩考核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各方面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 (六)产权管理处(收益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办所监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省国资委股东职责的相关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的监管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省国企改革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拟订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八)企业改组处。 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解决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完成原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工作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九)企业分配处(省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办公室)。 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协调所监管企业统筹外有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 (十)综合处(安全稳定办公室)。 负责信访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安全生产等工作;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需要国资委配合的有关工作,协调相关的社会公共管理工作;承担其他相关综合性工作。 (十一)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处)。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的工作。 (十四)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团委)。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和企业文化研究会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610办公室。 承担所监管企业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十六)人事培训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人才战略的研究和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人才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中党组织为支部建制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国资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省国资委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内设案件审理室(综合室)、案件检查室(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效能监察室),均为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 (一)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08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主任1名,常务副书记1名(正厅级),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副主任5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2名(含纪委副书记兼监委主任1名、纪委室主任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团委书记、副书记职数各1名)。 (二)监事会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监事会主席6名(副厅长级),专职监事1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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