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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7]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淄博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7)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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