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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苏省泰州、淮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自[2008]第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7]208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泰州、淮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泰州、淮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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