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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7]第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7】177号《关于指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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