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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办[2009]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
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局内工作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为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责任制,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全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所、队、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具体承担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财务会计机构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工作,并定期进行分类和数量核算;使用单位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和日常管理,配合财务、资产等管理机构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经资产管理机构专管人员登记后方能领用或调换。 4、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机构一般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物保持一致。每年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固定资产盘亏表,报局领导批准,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公勤人员用房等)。 (二)办公通用设备: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电教设备(幻灯机、投影仪、其他电教设备)、传真机、电话机、摄像机、照像机、放象机、空调器、去湿机、取暖器、 碎纸机、网络通讯设备。 办公桌、办公椅、沙发、文件柜、保险柜、茶几、茶柜、高级灯具。 (三)交通运输工具 小轿车、面包车。 (四)文娱体育器材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对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和车辆,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估价入账; 3、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4、固定资产原值入账时不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资金解决,属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解决,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资金由行政事业或其他资金开支。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报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十九条调出本局的固定资产,由财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作价少于账面原值部分在调出单位注销。 第二十条报废固定资产限制为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局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领导批准,作报废处理。车辆和大型网络通讯设备,需经技术部门鉴定,取得证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统一交局办公室作报废处理。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资产管理机构专管人员签字核销资产项目或数量,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交财务机构凭此销账。未经资产管理机构专管人员签字核销的固定资产不得新购或领用同类产品。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固定资产报废后收回的残值,交局财务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撤销单位的资产,要认真进行盘点,核实账物,编造清册,交局办公室调剂处理,严禁自行处理。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划转的资产;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收回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和省部署的资产清查; (二)机构发生重大改革或单位整体、部分发生较大变化;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部门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特定或专项资产清查,必须经局领导审核同意,清查结果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查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章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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