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已经市政府五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遂宁,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面临的隐患和危害,实现食品安全由事后处理转向事故前预防,根据《食品安全法》、《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建立本体系。
一、组织机构
全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由遂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公安、药监、商务、粮食、水利、畜牧、教育、建设、检疫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办公室于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由卫生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分室主任,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预防、控制、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部门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农业、粮食、畜牧、水利、工商、质监、食监、检疫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2.农业、畜牧、水利、林业部门负责初级农、林、水、畜(下同)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初级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科技进步体系、市场信息体系;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卫生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许可和监督工作。
4.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5.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做好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取缔无照经营,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6.粮食部门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油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做好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检查,协助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加大粮油销售、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查。
7.省检疫局遂宁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负责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8.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做好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的定期检查,督促宾馆、酒店、学校等重点行业食堂必须使用从屠宰场加工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并签订肉制品安全责任状。
各部门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防控范围及内容
(一)种植养殖环节
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将市、区、县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县城以上城市(含街区,下同)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构,并且正常开展检测。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5%以上;水产品渔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6%以上;瘦肉精污染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配合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生产加工环节
完善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电子信息系统,进一步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质量安全档案;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预期目标;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生猪定点屠宰率达标,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检疫率实现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市场流通环节
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批发市场及集贸市场内以批发为主的包装食品经营者、超市100%建立和实施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和实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餐饮消费环节
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许可证持证率达100%,无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100%;原料进货索证登记达100%;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婚、丧、寿宴等群体性聚餐实行10桌以上申报制。
四、防控管理
(一)加强农产品源头治理,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
1.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配送中心)自检体系建设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索证索票、建立档案、质量追溯、责任追究)为重点,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启动禽肉和禽蛋市场准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产品监督抽检,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健全农药质量监测制度,完善农药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杜绝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扎实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施生产记录制度,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2.推行畜牧业标准化,扎实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抓好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养殖加工企业的标准化生产。完善畜产品监测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和重点检测。建立养殖、屠宰、加工监管链条,强化对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特别要对外埠入市畜产品实施有效监管;抓好养殖环节动物标识和生猪检疫制度的落实,严禁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以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为重点,深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获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产品风险程度、企业规模和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重点监管相对容易出问题的企业,严格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以全面推进区域限售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规范化、制度化监管。进一步加大抽查暗访、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全面开展无证查处,严格对企业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因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被依法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依法按照相关程序提请上级发证部门,坚决实行吊销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溯源体系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继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力争创建100个“食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
健全食品市场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等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和食品商标、包装标识管理,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提高索证索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开展食品安全电子网络监管试点,推行食品经营者信用等级公示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行政村,力争每个村都有一家食品安全示范店。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许可,严格准入制度;积极开展餐饮业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完善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和餐具消毒抽检,提高食品抽检合格率,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减少食物中毒人数;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政府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培育和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验收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学校食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预警与救援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3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接受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和相关监管职能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定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停止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证据、样品,采取相关的各项控制措施。疾病控制机构(以下简称CDC)在对食源性肠道传染病进行现场调查时怀疑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紧急报告时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相关部门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向CDC提交网络直报表,由CDC实施网络直报。
(2)食品安全委员会接报后,及时核实情况,1小时内电话通报有关部门如应急办、联动中心,及时通知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主体职能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作出初步书面报告。
(3)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疑投毒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3.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地点、时间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以下部门:卫生、药监、工商、质监、CDC、政府办公室。
(三)食品安全应急响应
1.分级标准按《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响应
一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二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三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情况。
(1)一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2)二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指导、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3)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升级
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4.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由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卫生局发布新闻应与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一致。
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工作协调机制
1.联席会议制
(1)联席会议内容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市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向市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
其他重要事项。
(2)联席会议召开形式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年1月、7月召开,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会议内容:主要检查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应急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部署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副主任和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内容: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专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研讨整治措施及对策;提出工作要求。
联络员工作会议:每季度一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各联络员根据工作职责汇报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信息交流,分析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及时向委员会领导提供预警报告。
(3)联席会议的组织分工
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各个部门的职责,按以下分工进行:
①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质监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②以食品流通环节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食品流通经营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工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③以食品消费环节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配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④以食品源头治理、农产品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种植、养殖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由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利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⑤以生猪、肉制品、酒类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肉制品、酒类的生产销售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⑥以粮油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时,由粮食局牵头组织,安委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粮食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2.督查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对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督查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3.责任追究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②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③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⑤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⑥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致使事故发生的;
⑦对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推托、不予办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⑨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加大安全投入
1.加大现有食品检测机构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县级检测机构,配置先进检验仪器和设备,保证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经费投入,提高我市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争创科学、一流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基础保障,为食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2.市、县、区财政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设立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检资金,保证各环节职能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抽检、定期监督抽查和重点产品的抽检,努力提高我市各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
3.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统一制订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抽检计划,并将抽检结果上报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汇总、统一发布,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和预警体系提供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