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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9]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现就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1月29日正式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爱国卫生工作已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爱国卫生工作是我国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符合国情、民情和疾病预防规律,以维护和促进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以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为主要任务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仅是法规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有效预防疾病,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活质量及环境卫生的现实需要。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袭击表明,卫生防病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从我市近几年的爱国卫生工作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农村改水改厕任务艰巨,人们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淡漠等问题。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推动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二、认真履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农村改水改厕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社区)活动,实行爱国卫生月(每年4月)、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加强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整体卫生水平。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文明单位。把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所有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注重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各地要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按照“政府组织、爱卫会协调、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公民要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在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张挂、张贴;二是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鸽(以食用为目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三是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各级爱卫会要组织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治理。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三、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 爱国卫生工作是一项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也是一项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要突出工作重点,以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为重点,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在爱卫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卫生局:制定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案、措施和标准,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和卫生乡镇、卫生单位评比表彰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做好社区卫生保健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加强对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监督管理,保证用药的安全;处理重大中毒救灾防疫等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加强地方病防治;与水利、农业等部门配合做好全县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市建委:负责城区、村镇的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总体要求,指导各地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维持城镇环境整洁、绿化、美化、亮化;抓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指导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积极推广有机肥、化肥的合理使用技术,维护生态平衡;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城乡灭鼠技术指导,加强对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的管理工作;发展农村能源,建设生态家园,拟定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一建三改”(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的工作规划、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配合卫生等部门做好地方病及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和农民健康教育工作。 市扶贫办:将农村改水改厕、生态环境治理、乡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扶贫开发计划,并予以重点扶持。 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预防、控制环境污染;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白色污染”的治理工作。 市发改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促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积极向国家、省争取用于爱国卫生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以及国外贷款计划。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管理广告,协助商务部门做好城区农贸市场的卫生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方针政策及中、长期规划,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 市交通局、旅游局:做好车辆、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景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积极抓好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的“控烟”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控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安及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使用毒鼠强等剧毒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监督指导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农村改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等疾病的传播。 市广电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全民健康运动、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和制造者予以曝光,协助有关部门宣传督导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市文化局:负责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组织对网吧、歌舞厅的卫生监督检查。 市文物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加强文博系统各景区的卫生监督管理,重点抓好景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和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景区环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组织制定女工、未成年工(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正当权益。 市政府法制办:加强爱国卫生法制建设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爱国卫生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县、乡两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爱国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市爱卫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重点抓好创建卫生城镇、城区除“四害”、健康教育、农村“双改”、背街小巷、居民区、城郊村组卫生管理等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搞好检查评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市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计划、规划、标准;执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赋予的全市爱国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筹备和召集市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组织和开展各项大型的卫生检查及除害灭病、改水改厕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和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卫生的专项治理及工作调研;协助和指导各部门履行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负责各项年报统计工作;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整体推进爱国卫生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市爱卫会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建立政府组织,爱卫会协调,卫生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爱国卫生需要,市爱卫会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各爱卫会成员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人员,要按照各自担负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推进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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