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贯彻落实<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贯彻落实《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餐厨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保证餐厨垃圾科学收集、运输、处置,现就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有效改善了城市生活环境,促进了资源循环利用。2008年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建成了西宁市餐厨垃圾处理厂(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有效解决了餐厨垃圾对市政设施和人民身体健康以及市容环境卫生造成的危害问题。企业运行一年多来,在广大餐饮业等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原《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规范处置,使我市的餐厨垃圾得到了有效治理。在该《办法》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私拉贩运餐厨垃圾现象仍未禁绝,餐厨垃圾源头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间未形成管理合力等。为进一步规范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市人大制定了《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并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在总结近年来对餐厨垃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对我市餐厨垃圾的管理,保证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行,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确保对城市餐厨垃圾实行科学管理,科学处置所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各城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二、切实加强《条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王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赵冬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晓舸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成员:
朱京宁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恒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青萍市财政局副局长
史振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启昶市农牧局副局长
乔广市水务局副局长
白悦琴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向东市卫生局副局长
宋奇志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长海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生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生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孔令栋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浩祥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浩城东区政府副区长
商宇城中区政府副区长
刘浩年城西区政府副区长
李志坚城北区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史振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责任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协调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作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对涉及餐厨垃圾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使用废弃食用油脂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用油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牲畜饲养场和餐厨垃圾处置企业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屠宰加工单位产生的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对非法收运餐厨垃圾机动车辆的扣罚处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市水务、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餐厨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治理的扶持政策和具体办法。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依法查处本辖区违反《条例》的行为。
四、扎实开展好《条例》实施工作
从2009年9月14日开始,领导小组组织城管、环保、食品安全、质检、卫生、工商、农业、商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综合整治。取缔非法收运、加工餐厨垃圾窝点,查处违反《条例》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餐厨垃圾申报、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行为,为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和统一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一)宣传动员
1、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条例》的印刷和宣传工作。各城区要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向市民、特别是从事餐饮业的单位(人员)广泛宣传《条例》,让广大市民了解实施《条例》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以及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性。增强从事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环境意识、监督意识。
2、各城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条例》要求对城区内餐饮单位进一步调查。摸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位置、营业面积、餐厨垃圾产出量以及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其他管理权限部门等相关信息,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管理较好和达不到要求的单位通过各种媒体进行通报。
(二)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责任书和收运处置合同书
《条例》实施后,原《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自行废止。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组织人员按照《条例》要求与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责任书》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书》。
1、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责任书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监管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和《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具体责任、义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单位)包括: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2、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书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书》内容主要包括: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具体时间、方法、要求以及《条例》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书》的签订,由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合同双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
(三)进一步规范收运处置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按照集中收运、统一处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城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1、申报要求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备案工作的管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具有核发、审验证照管理权限的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将通报的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的备案情况作为是否核发、审验证照的条件要求。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近半年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汇报半年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基本情况。
2、收集要求
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责任书》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书》的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单位进行统一收运。
3、运输要求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责任书》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书》的规定,采用定时定点和巡回流动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区内餐厨垃圾进行全天候、全覆盖收运。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4、处置要求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按照《条例》要求采用先进、科学的处置工艺,集中对餐厨垃圾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四)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城管、环保、食品安全、质检、卫生、工商、农业、商务、公安等部门对私收、私运、变相买卖、随意倾倒餐厨垃圾,擅自处置餐厨垃圾,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类食品,将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为确保《条例》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行为,各城区和相关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机构,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工作中要加强相互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工作的管理,指导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产生、收运处置计划,建立适合西宁实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体系,确保餐厨垃圾应收尽收和及时妥善处置。要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查处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处置以及不规范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通过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名称、经营场所、联系电话、负责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并组织对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