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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9]3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2009年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考核,检验食品安全整治“四个一批”[创建一批亮照经营示范街(社区)、提升一批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成效,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规范达标,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 二、考核对象 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委会,县(市)政府。 三、考核内容 (一)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整治规范情况。 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食品加工企业全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偏远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全部达到“杭州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2.食品加工获证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生产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打造一批“食品安全放心企业”,肉制品和豆制品合格率明显提高,加工食品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不发生重大食品加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立完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整治规范情况。 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基本达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标准,流通领域小食杂店达到“杭州市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试行)”要求。通过对食品经营流通企业的引导规范,达到监控上市商品源头、净化市场环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监管目标。 (三)餐饮服务单位整治规范情况。 1.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委会,县(市)政府创建一批亮证照经营管理的小餐饮示范单位、提升一批小餐饮规范经营单位、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小餐饮经营单位、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的小餐饮经营单位。 2.各区、县(市)城区、乡镇(城镇)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现象基本消除;城郊结合部(乡村)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现象有效遏制;经营单位配备基本设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经营场所环境清洁,视觉污染基本消除;各区、县(市)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 四、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工作分城区组(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和县市组(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两个组别进行。 (一)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考核评分和暗访工作两部分组成,其中考核工作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按照各部门职责,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分别进行,暗访工作由市食品安全整治项目组负责组织开展。 (二)考核计分。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于2009年10月18日前分别将考核情况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汇总考核成绩,结合市食品安全整治项目组暗访情况,分别提出城区组和县市组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纳入市综合考评内容。 (三)考核结果。城区组考核总分为120分,县市组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10分(含)以上、县市组90分(含)以上为优秀;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00分(含)以上、县市组80分(含)以上为达标;城区组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下、县市组80分以下或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为不达标。 同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先进个人评比工作,各区、县(市)、各部门先进个人推荐名单于10月18日前报市食安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方案,明确目标。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整治工作的相关动态、信息,广泛争取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市民监督,确保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二)强化主城区整治。各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要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小餐饮店联合经营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9〕2号)精神,引导经营户规范经营;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包干的整治原则,全面、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做到举报一起,取缔一起;各主城区实行整治进度情况每周一报制度,倒排时间全力推进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总结表彰。市政府将召开全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整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 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名称 主要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考核责任单位 食品 生产 加工 经营 单位 整治 规范 (25分) 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食品加工企业全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5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家扣2分。 市 质 监 局 2.偏远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全部达到“杭州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5 未达到要求的,每家扣2分。 3.食品加工获证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生产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 5 未按要求完成的,每家扣2分。 4.肉制品和豆制品合格率明显提高,全市加工食品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5 未达到要求的,每降1个百分点扣2分。 5.建立完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5 提供反映本地区本环节整治工作创新、特色、亮点、成效的动态信息及总结材料的得5分,特色不明显的酌情扣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食品 流通 经营 单位 整治 规范 (25分) 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基本达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标准。 5 未达到要求的,每家扣2分。 市 工 商 局 2.流通领域小食杂店达到“杭州市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要求。 5 未达到要求的,每家扣2分。 3.通过对食品经营流通企业的引导规范,达到上市商品源头监控、净化市场环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监管目标。 5 源头监控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的,每发现一个扣2分。 4.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5 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未查处的,每发现1家扣2分。 5.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5 提供反映本地区本环节整治工作创新、特色、亮点、成效的动态信息及总结材料的得5分,特色不明显的酌情扣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餐饮服务单位整治 规范 (25分) 1.各区、县(市)城区、乡镇(城镇)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现象基本消除。 10 各区、县(市)城区、乡镇(城镇)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每发现1家扣2分。 市 卫 生 局 2.城郊结合部(乡村)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现象有效遏制。 5 城郊结合部(乡村)小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每发现1家扣1分。 3.经营单位配备基本设施,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经营场所环境清洁,视觉污染基本消除。 5 每发现一家未达要求的扣1分。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机制有创新、工作有特色、措施有亮点、整治有成效。 5 建立健全小餐饮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反映本地区整治工作创新、特色、亮点、成效的动态信息及总结材料的得5分,特色不明显的酌情扣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其他 (25分) 1.食品安全整治投诉。 10 被投诉经核实后未及时整改的,每次扣2分。 市 食 安 办 2.食品安全整治信息报送。 5 每漏报一次扣1分。 3.各区、县(市)制定考核办法,实施考核表彰。 10 制定考核办法得5分,实施考核表彰得5分。 合计 100 六城区附加 小餐饮 整治 (20分) 1.城区每个街道至少开办一家小餐饮联营店。 10 未按要求开办的,扣3分。 市 卫 生 局 2.184家无证无照小餐饮店全部取缔,没有“回潮”店。 10 每发现一家“回潮”店扣2分。 否决项 如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考核一票否决。 备注 每项分值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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