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全区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自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七届次。通过换届选举,村级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但也应看到,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正常选举活动开展得不充分,贿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农村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普遍偏低,影响了妇女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宗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正常有序进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引向深入。 二、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健全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自治区、市、县、乡(镇)各级都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指导和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 (二)强化选举教育和培训。各地要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真正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做好有关选举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镇)党委政府要做好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干部以及在选举培训中不合格的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三)认真制定选举方案和工作预案。县乡(镇)两级要认真制定村级选举工作方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要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联络沟通,妥善解决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要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未经自治区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县(市、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村级财务审计。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要认真督导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民主评议制度(试行)》,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都要列入审计范围,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一)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应该退出,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二)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一般应等于或多于应选名额。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积极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法律规定,试行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制度,提名候选人时,在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鼓励选民提名女性候选人,着力提高妇女当选比例。 (三)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正式选举前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严格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政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了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规范投票行为。实行秘密写票制度,设立秘密划票处,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一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禁止使用流动票箱。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切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一)扎实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选举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二)扎实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制订规划,培训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由县统一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增强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三)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的监督,理顺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凡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待遇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积极拓宽渠道,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运行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对于一心为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 五、严肃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本村选民、选举lT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必须坚决查处。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属于贿选违纪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打击报复违法行为的,由检察机关、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对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贿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从换届选举一开始就要形成打击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六、进一步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市、区)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级党组织选举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加强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司法、综合治理、妇联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检察院都要积极参与、配合村民委员会搞好选举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乡(镇)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果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及时纠正解决;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要尽快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认可;对群众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群众误解。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上报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对选情复杂的村,县乡(镇)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三)加大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同时结合实际,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县乡村三级都要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贯穿于选举工作全过程,把依法办事贯穿于选举实践全过程,把为什么举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该选举什么样的人进村民委员会、什么样的选举行为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等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诉广大村民,引导他们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努力形成和谐选举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