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三年三步走’”总体工作要求,健全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长效机制,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能,实现“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吴忠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
李卫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黑学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丽 市人口计生局局长
成员:
丁建成 市经委副主任
周占忠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国仁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玉梅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文育 市财政局副局长
关键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苏良场 市建设局副局长
范萍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会旗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调研员
施志林 市房管局党组书记
马锐峰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郜学明 青铜峡市副市长
温宇峰 盐池县副县长
蒋耀强 同心县副县长
陆兴明 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宋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例会时间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办公室提前一周通知。遇到重要工作或紧急任务随时召开。
三、参加人员
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计生专干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
四、例会内容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9部委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信息收集、研讨和通报工作机制。
二是定期报告和及时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动态,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工作事项。
四是交流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
五是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是与计生部门搭建信息反馈平台,互通信息,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五、例会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掌握本部门相关职责落实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半年例会具体议题及相关资料,做好会议记录,负责会务工作,编发会议纪要,督办重要事项。
(三)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
(四)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六、有关单位职责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是综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二是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三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已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泛开展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婚前婚后、产前产后、术前术后的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四是要在指导、鼓励基层创新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好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作用,按时、准确、有效地进行户籍地与现居住地间的信息交换和反馈,为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市公安局:一是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查机制;以派出所各警务室为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乡(镇)、村(居)委会建立联合协查小组,根据各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二是落实联合巡查制度。解决流动人口摸底登记难、验证难的问题。建立公安与计生部门联合行动的管理模式,采取联合查询,综合执法的办法,每月定期深入市场、出租房屋、商业网点等重点地段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及时督促其补办。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档案。三是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处理有关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的流动人口和房(业)主,及时查处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四是齐抓共管,综合施治。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及时解决综合治理中的问题。五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确保流动人口统计数据与计生部门的一致性。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是立足工商管理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坚持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常抓不懈。二是在流动人口申请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时严格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并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的流动人口档案。三是在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人口发生计划外怀孕、出生的,应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查处。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四)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一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作为农民工的岗前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主要内容,提高流动人口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二是有组织集中劳务输出时,要及时告知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统一办理《婚育证明》,提高外出人员办证率。三是督促检查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并建立健全劳务输出人员流动人口档案。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五)市卫生局:一是分解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严把《婚育证明》查验关。二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三是及时查处卫生系统及所属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出具的假手续、假证明及胎儿性别坚定等问题。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六)市经委:一是建立厂矿、企业流动人口管理网络,督促检查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二是在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厂矿、企业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点,掌握每名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节育、持证等情况。三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七)市民政局:一是在对外来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止流动人口中的违法婚姻。二是对外来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要及时告知到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在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三是将新婚夫妇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五是发现流动人口法定外怀孕、生育的,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理。
(八)市建设局:一是负责对辖区内正在施工的建筑企业及工地的管理,协助计生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二是督促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和工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配合辖区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证工作。三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四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九)市房产管理局:一是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二是(18-49周岁)流动人口在房产权属交易时,严格审验《婚育证明》。三是协调物业公司参与并支持所在街道、社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四是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五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十)市教育局:一是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上学时,首先要严格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告知其回户籍地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二是将查验的《婚育证明》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三是在每月月底与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情况。
(十一)市财政局: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
(十二)市区乡(镇)
1、流出地职责:
(1)建立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应用工作。
(2)向流出人员发放《婚育证明》。
(3)向流出人员依法发放生育证。
(4)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每季度一次的孕检合同,催寄孕检证明。
(5)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6)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和“三生”服务。
(7)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2、流入地职责:
(1)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应用工作。
(2)对流入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与房(业)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监督房(业)主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孕检合同,做好每季度一次的孕检工作,催寄回孕检证明。
(5)免费落实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落实符合条件的流入人员一孩生育证。
(7)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情况统计。
(8)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9)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开展“三自”服务活动。
(10)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和“三生”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