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学校、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有效预防控制我市甲型H1N1流感传播流行,进一步加强学校、宾馆、饭店、车站、娱乐、商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及建筑工地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现将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校、建筑工地、宾馆、饭店、车站、娱乐、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人群聚焦,是传播甲型H1N1流感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中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主动,认真监管,有效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集中传播。 二、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学校、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建筑工地等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将国家、省、市有关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层层传达到各经营单位,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做好后备医院准备工作,抓好抗病毒药物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暴发。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农牧部门负责对本市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跟踪监测工作。 交通、运管部门负责交通工具和长途客车、出租车等预防性消毒组织工作和组织司乘人员防治知识培训。 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和图书馆的预防性消毒组织和宣传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的消毒组织工作,对建筑工人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场、商场等场所的消毒组织和宣传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对全市各旅游点、旅游定点宾馆、饭店的消毒组织工作和业主的防治知识培训。 园林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其它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防控工作。 四、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地区回宁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