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1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局函[2009]10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8]6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各考试机构组织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如下: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60元,其中:上缴国家300元,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各30元; 二级笔译每人420元,其中:上缴国家360元,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各30元; (二)三级口译翻译每人560元,其中:上缴国家360元; 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630元,其中:上缴国家430元。 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有关考试机构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0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