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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纪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武人社办[20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劳动(保障)局,东湖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按照“两信”、“两硬”(党委政府信任、职工群众信赖,作风过硬、敢于碰硬)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制订完善了规范执法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监察执法规范化水平,树立监察执法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明劳动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严格上下班考勤、请休假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聚堆聊天、打牌、下棋,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票、聊天、下载观看视频、音频文件,不得在中午酒后上岗。严禁执法车辆公车私用,非因工作需要,严禁执法车辆在餐饮、娱乐休闲场所或景点停留。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切实做到电话投诉有人接听、上门投诉有人接待、网上投诉有人查收、媒体信息有人浏览;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要做到有报必接、有诉必查、及时介入、依法处置;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要严格执行“第一站”受理再行移送的规定,不让劳动者到处奔走;对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要热情接待,指导和帮助其向相关单位反映。 三、确保守土有责,切实履责到位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维稳工作统一部署,除一般监察案件外,对于因企业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劳动者群体上访、聚众讨薪等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及专项检查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含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或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按规定对其开展专项检查等监察执法活动,确保守土有责、履责到位。处置或检查有困难的,报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派员指导。 四、强化行政问责,杜绝不良行为 要认真查找监察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制度落实和队伍管理的力度,教育和监督广大监察人员尽心尽责,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监察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态度冷漠、粗暴,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规范,办事推诿、拖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监察执法中应对迟缓、工作不力,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或被媒体曝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除当事人承担主要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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