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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目的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诚信经营等重大问题。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具有监管对象差异大、涉及面广、处罚项目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等特点,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综合使用监管资源,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中卫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监察局、经委、旅游和商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文体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劳局、交通局、农牧林业局、质监局、环保局、药监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协调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分析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无照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4、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组织对各联席会议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6、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副局长邓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进行日常联络。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同时,视其议题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主要听取有关重要事项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二)建立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最先许可,谁组织查处”的原则,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当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3、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形成简报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类,并及时转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对因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实行综合整治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机制 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生产、农业生产等重要领域和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可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综合查处整治活动: 1、对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由安监局牵头,工商局、公安局、国土局等单位参加,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整治; 2、对公众聚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安监、工商、文体、商务等部门参加,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整治; 3、对餐饮行业,由卫生局牵头,工商局参加,每年有计划定期开展综合整治; 4、对种子、农药经营行业,由农牧林业局牵头,工商局参加,每年春耕、秋播期间开展综合整治; 5、对歌舞娱乐、网吧行业,由文体局(新闻出版局)牵头,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参加,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整治; 6、对城镇占道流动经营者,由规划局牵头,卫生局参加,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整治; 7、元旦、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开展专项综合检查。 三、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行政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旅游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拍卖、典当、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定点屠宰、旅行社业务经营及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 依法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酒店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业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或在经营中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餐饮、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应当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视屏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广播电影电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出租汽车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许可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和的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四、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机制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逐级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查处取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努力消除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违法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配合,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照工作时,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在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中,遵循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准确适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规模经营户,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应给予政策性扶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附件 1、中卫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2、中卫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附件一: 中卫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合力,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的 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综合利用监管执法资源,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使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二、成员组成单位 中卫市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局、监察局、经委、旅游和商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文体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劳局、交通局、农牧林业局、质监局、环保局、食品药监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 三、联席会议成员 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协调及相关会务的办理,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四、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分析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存在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4、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组织对各联席会议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6、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电话7012497、7012162,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上情下达,沟通协调,编报相关信息等;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六、联席会议召开形式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召开,建议由办公室提出;各有关单位拟研究的议题可向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视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随时会议。 附件二: 中卫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加强对各相关单位信息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查处,谁报送”的原则,加强信息报送与交流,将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监督检查的情况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视情况,向政府编报信息。 二、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受案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形成简报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编发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应当形成简报,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当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整治和归类,并及时转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 七、对因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各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或信息员,及时将本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信息汇总报送制度,及时为市委政府分析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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