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报来《关于设立赣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请示》(赣市司文〔200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赣州市仲裁委员会。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筹建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开展仲裁活动。 特此批复。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