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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2009年第14号公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渝安办[2009]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公布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平安顺利,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以有效形式将《公告》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深入宣传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维护60周年国庆节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工作纪律。 二、加强日常管理。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公告》要求开展自查,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掌握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基本数据,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流向,加强领导值班和应急管理,强化各项安保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把好源头关,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法行为发生。 三、加强检查执法。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结合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执法检查,对因未建立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误售、误用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顶格处罚,严厉追究责任。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第14号公告(略)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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