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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发文字号】 深公消[2009]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重新设定了消防行政许可的内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许可程序、决定机关、办理时限、有效期限、法律效力等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0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款第1点、第2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须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的规定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公安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材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 1.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整体或局部设置在建筑物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或地下室,或建筑总面积超过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下列场所: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二)由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的: 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但在本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或者验收意见--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依法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需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工程的范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消防设计工程: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无有效期限;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达到消防安全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许可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的; (二)由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的: 1.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许可由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作出的,由原许可机关受理; 2.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验收属于备案抽查的,由场所所在地的辖区消防大队或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请人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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