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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卫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宁建办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 在建项目或已建未经规划验收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申请。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明确地块使用性质、用途、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限高等技术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项目用地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行政行为影响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 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容积率的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提交详细调整方案,并附送规划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经调查核实后,拟定土地出让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和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办理后续相关规划手续。 第八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的,不再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建设用地内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九条建设单位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为批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价格,减去变更前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剩余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差额。 第十条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在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的实际容积率误差,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实际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在3%以内的(含3%),属于容积率计算的正常误差范围,不需补交出让金; (二)实际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高于3%的(不含3%),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交出让金后,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补交出让金交款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造成容积率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批准容积率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影响规划实施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建设单位缴清全部费用后,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交超出批准容积率的出让金后,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补交出让金交款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十二条超容积率违法用地行为未经处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和颁发房产证。 第十三条凡建设单位提出容积率调整要求的项目,不得以调整容积率的原因拖延项目开工、竣工时间。 第十四条加大对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法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以及在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中宁县、海原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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