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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财教字[2009]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浙江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以下简称“两免”)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两免”专项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宁波市实施“两免”所需资金由宁波市解决。 第二章 享受免费检查的对象和项目 第四条 免费检查对象。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免费检查: 1.在我省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 2.在我省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待孕妇女进行孕前优生检测的。 第五条 免费检查项目设置。在省确定基本的“两免”检查项目外,各地也可根据实际确定再增加“两免”检查项目,新增检查项目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各地可参照省定“两免”检查项目结算指导价,根据实际确定具体的“两免”检查经费结算标准。 第三章 “两免”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一)县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应及时将下年度“两免”检查的预测人数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级人口计生、卫生等有关部门。市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卫生厅。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提供的检查预测人数及经费结算标准,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两免”经费实行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补助系数详见附1)。 第八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结算 (一)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应严格按检查业务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另行制定)进行检查,对每位检查对象进行登记(格式见附2),每年将“两免”检查汇总表(格式见附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两免”检查汇总表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50天内,根据各地上报的实际检查人数、省定结算指导价及补助系数计算、下达省补资金。 第九条 “两免”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地应按照当地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经费拨付到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和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两免”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两免”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两免”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组织,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两免”专项资金和完善“两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两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承担“两免”检查任务的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检查职责、骗取专项资金的,应收回其专项资金,取消其检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两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计生“两免”经费省财政补助系数表 2-1.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对象花名册(略) 2-2.参加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对象花名册(略) 3.参加“两免”检查人数汇总表(略) 附1:
计生“两免”经费省财政补助系数表
市县 省财政补助系数 市县 省财政补助系数 杭州市(含所属区) 16% 金华市(含所属区) 64% 桐庐县 48% 武义县 72% 淳安县 72% 浦江县 48% 建德市 48% 磐安县 72% 富阳市 32% 兰溪市 64% 临安市 48% 义乌市 16% 温州市(含所属区) 16% 东阳市 48% 洞头县 72% 永康市 32% 永嘉县 72% 衢州市(含所属区) 72% 平阳县 64% 常山县 72% 苍南县 72% 开化县 80% 文成县 80% 龙游县 72% 泰顺县 80% 江山市 72% 瑞安市 16% 舟山市(含所属区) 64% 乐清市 16% 岱山县 72% 嘉兴市(含所属区) 16% 嵊泗县 72% 嘉善县 32% 台州市(含所属区) 16% 海盐县 32% 玉环县 32% 海宁市 32% 三门县 64% 平湖市 32% 天台县 72% 桐乡市 32% 仙居县 72% 湖州市(含所属区) 16% 温岭市 16% 德清县 32% 临海市 48% 长兴县 32% 丽水市(含所属区) 72% 安吉县 64% 青田县 72% 绍兴市(含所属区) 16% 缙云县 72% 绍兴县 16% 遂昌县 72% 新昌县 48% 松阳县 80% 诸暨市 32% 云和县 72% 上虞市 32% 庆元县 80% 嵊州市 48% 景宁县 80%  龙泉市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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