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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华严寺划归文物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决定


【颁发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09]2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华严寺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华严寺、下华严寺现分别由宗教部门和文物部门使用和管理。为了切实加强华严寺的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决定理顺华严寺的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如下: 1、将原属宗教部门使用和管理的上华严寺大雄宝殿及明清建筑群(现后院)划归文物部门使用和管理,并与下华严寺合并,共同组建辽金文化博物馆。 2、将复建的七间殿、海会殿等现上华严寺前院部分作为佛事活动场所,由宗教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3、上述移交工作于2009年12月15日前办理完毕。移交过程中应做好文物的清点、登记等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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