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审批,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建设用地供应及已供建设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改变用地条件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二)划拨供地,供地面积5亩以上(含5亩)的;
(三)未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宗地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的;
(四)工业企业因改革、改制或退城进园,原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五)已供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
(六)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
(七)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认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
第五条工业用地和已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经营性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批:
(一)划拨供地,供地面积5亩以下(不含5亩)的;
(二)未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宗地面积30亩以下(不含30亩)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占用集体土地的;
(四)农村村民非农建设用地;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不包括村集体内部转移的);
(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土地为主进行转让的;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为主进行转让,面积在150㎡以上(含150㎡)的;
(九)划拨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转让的;
(十)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应当提交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批的。
第七条下列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一)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在不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下进行改建、续建的;
(二)临时用地;
(三)赣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分割转让的;
(五)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为主进行转让,面积在150㎡以下(不含150㎡)的;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村集体内部转移的。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先行受理,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申请,均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先行受理的建设用地申请,经初审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将初审意见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后进入联审程序。市国土资源局将其初审意见连同审查同意的建设用地申请,在提请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议前,应当召集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联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市国土资源局应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审。
第十条部门联审可采取现场会审、书面函件形式或召集会议形式进行。采取书面函件形式联审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书面函件中说明联审的每宗土地的有关情况,并附宗地的有关图件,相关部门应在接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函复市国土资源局(或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对需要召集会议联审的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召开联审会议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并书面告知列入联审的建设用地内容。
第十一条部门联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建设项目各项用地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四)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五)对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提出特别用地要求。
部门联审成果,为各相关部门具有明确审查意见的审批文件或书面函件,以及对具体建设用地形成的意见。
第十二条经部门联审未通过的建设用地申请事项,分别由最初受理部门在部门联审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地申请人。
经部门联审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部门联审意见拟定呈报事项,并根据本规则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书面呈报审核、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对特殊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先行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会签文件,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呈报审定。
第十三条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受理建设用地呈报并由组长确定召开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的时间、地点后,由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向各成员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并告知当次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四条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后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建设用地审查小组组长决定或由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向审查小组办公室提议临时增开会议。增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特邀单位由审查小组组长确定,由审查小组办公室通知。
第十五条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议对建设用地逐宗研究,明确审查结果后,由审查小组办公室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并下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会议审查未予通过或暂缓办理的事项也应简要明确。
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小组审议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会议审查未予通过的,由最初受理部门在审查小组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地申请人。
(二)经会议审查准予办理的,按审批权限属审查小组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经会议审查拟同意办理,按审批权限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办理的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不同意办理的,市国土资源局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地申请人。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赣市府办发[2007]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