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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9]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根据《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办法》(佳政发〔2009〕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为加快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改革步伐,将分散沉淀国有资产转化为高效流动国有资本,加快建立国有资源、资产、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营体系,进一步激活促进发展的外源动力和内在活力,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和调控经济的实力,带动社会资本,对政府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重大基础性项目加大投入,最大程度地保值增值。 (二)管理体制。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管理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使用权、维护权,无所有权、处置权。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资产统一管理的范围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全部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内容 (一)将划入统管范围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划转,产权所有人变更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和土地,由各单位负责移交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证明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所有人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各单位的房屋使用面积,其超标准面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剂给办公面积不足的单位使用或统一招标出租。 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给各单位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与使用单位签订《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 (三)对需要出租的房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行招投标。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孙 喆 副市长 副组长:宋志民 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地点设在市产权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主 任:宋志民(兼任) 副主任:王家颖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负责提供在办理变更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市监察局:负责查办产权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监督核定各单位房屋面积工作和出租房屋的招投标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接收并审核各单位上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所有人;负责为无证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负责核对各单位上报土地面积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无瞒报、漏报。 市房产局:负责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所有人;负责为无证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核对各单位上报房屋面积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无瞒报、漏报。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的解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的收集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管,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发挥国有资产应有的效益;有利于实现资本裂变扩张,最大限度地确保国有资产应有的效益;有利于政府变国有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增强调控的实力和能力。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务必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摒弃狭隘的部门利益,从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支持改革,维护大局,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实到位。 (二)严肃纪律,依法办事。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漏报。对于在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五月末前将本单位的房屋证件、土地证件,交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证明材料报送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免除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房屋、土地转籍手续和新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生的一切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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