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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发[2009]2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中卫市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村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平稳衔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7]54号)和《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宁党办[2009]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制度,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村干部自愿相结合,引导村干部积极参保的原则。 (三)坚持村干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村干部原有参保待遇不降低,新旧制度平稳衔接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中卫市新农保启动实施后,两县一区在职村干部都应按照本方案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一)参加新农保的在职村干部,分川区和山区两个标准,个人缴费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6%的比例缴纳,地方财政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数额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上述原则逐年测算公布。地方财政补贴的分担比列为:沙坡头区由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70%;中宁县由自治区财政补贴30%,中宁县财政补贴70%;海原县由自治区财政补贴70%,海原县财政补贴30%。 (二)已享受村干部财政缴费补贴的,不再享受新农保缴费的财政补贴。 (三)村干部离任后,或因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自离任或受处理的下一年度起,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缴费的财政补贴。 (四)村干部参保缴费期间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封存。服刑期满后,可以按农村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农保,原参保个人账户接续。 四、建立个人账户 村干部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已参加原村干部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村干部,其原个人账户资金和社会统筹基金中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资金本息全部转入本人新农保个人账户。 五、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继续按原待遇计发,同时享受新农保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新农保的村干部,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村干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新农保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未参加原村干部养老保险并已离职的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享受新农保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同时按其任职年限,任职满3年,未满1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不满3年的不增加基础养老金);任职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满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补贴资金按下列标准执行:沙坡头区由自治区和市财政各承担50%;中宁县由自治区和中宁县财政各承担50%;海原县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卫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本地村干部基础养老金给予适当调整。 六、管理与监督 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后,其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基金管理和监督以及经办管理服务,全部按照新农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实施新农保后,中卫市两县一区要将原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新农保财政专户管理,并做实个人账户,支付已经领取养老金的村干部养老待遇。 (二)新任职的村干部,从任职的次月起办理参保缴费的相关手续。任职时间以镇(乡)党委、政府批复的任职文件为准。 (三)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财政部门配合,共同实施。 (四)实施新农保后,中卫市原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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