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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9]1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
为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发展,现将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的《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 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试行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09年10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根据省、市政府民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促进和谐扬州建设,现根据省残联制定的《省级示范性残疾人庇护安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庇护安养示范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托养服务对象为年龄为16-60周岁,户籍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残疾类别和等级为肢体残疾1-2级、智力残疾1-2级、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含达到以上一种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多重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有事业单位的编办批复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民非企”登记证,为残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型)、日间(日托型)托养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托养服务是指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全天候托养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是指在正常工作日期间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托养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户多残贫困家庭是指户籍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残疾人,有低保证或享受低保救助的家庭。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分为低保与享受低保救助家庭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两类。 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符合托养服务条件的低保与享受低保救助家庭残疾人,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生活护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接受日托型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护理费补贴200元;接受全日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护理费补贴300元。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按照实际提供托养服务的时间和服务人数给予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提供日托型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护理费补贴80元;提供全日制托养的,每人每月护理费补贴100元。 第四条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每户每月生活费补贴100元,全年1200元。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贴经费,列入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今后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由市残联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研究予以调整。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村)残协申请,街道(乡镇)残联核实,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托养服务机构凭托养服务协议和收费凭证向所在区残联申报,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生活费补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有社区(村)、街道(乡镇)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审批后,停止发放。 1、托养服务对象获得的固定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2、托养服务对象经康复治疗后残疾等级经市残疾评定机构鉴定达不到托养条件的; 3、托养服务对象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4、应停止发放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工作由市残联组织实施。市、区财政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和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扣压护理费和生活费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的其他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残联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扬州市城区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审批表 2、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审批表 3、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审批表 4、扬州市城区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花名册 5、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花名册 6、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汇总表 附件1 扬州市城区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残疾证号码 居住地址 区街道(乡镇)社区(村) 家 庭 成 员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残疾人证号码 残疾人 村(社区)残协调查核实意见 该同志(家庭)为扬州市区常住户口,属市残联、市财政局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同意其自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 道)残联调查核实 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其自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区残联审核意见 同意其从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市残联审核(备案)意见 同意其从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社区(村)残协、街道(乡镇)残联、区残联、区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残疾证号码 居住地址 区街道(乡镇)社区(村) 村(社区) 残协调查 核实意见 该同志(家庭)为扬州市区常住户口,属市残联、市财政局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同意其自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 道)残联调查核实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其自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区残联审核意见 同意其从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市残联审核(备案)意见 同意其从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社区(村)残协、街道(乡镇)残联、区残联、区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3 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审批表 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登记证编号 单位地址 托养服务类型 1. 寄宿型 2.日托型 托 养 服 务 对 象 姓名 性别 残疾人证号码 托养服务类型 残疾人 区残联审核意见 同意其从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市残联审核(备案)意见 同意其从年月起按规定享受补贴。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区残联、区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4 扬州市城区一户多残贫困家庭生活费补贴花名册 所在区名称(盖章):日期: 序号 受助人 姓名 年龄 残疾人类型 及级别 受助人家庭住址 残疾人证号 身份证号 监护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本表一式四份:区残联、区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5 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生活护理费补贴花名册 所在区名称(盖章): 日期: 序号 受助人 姓名 年龄 残疾人类型 及级别 受助人家庭住址 残疾人证号 身份证号 监护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本表一式四份:区残联、区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6 扬州市城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汇总表 所在区名称(盖章): 序号 机构名称 登记证编号 托养服务服务人数 金额 寄宿型 日托型 寄宿型 日托型 总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市残联审核意见 注:本表一式四份:区残联、区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一份。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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