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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09]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利通区党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利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2003年以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草原、林地全面封育禁牧的一系列部署,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封育禁牧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封育禁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封育禁牧区植被逐步恢复,林地面积不断增加,全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但是,自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产生了松懈、麻痹情绪,偷牧现象经常出现,在林地等禁牧区放牧的情况时有发生,禁牧封育出现反弹,使刚刚有所恢复的生态环境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巩固和发展禁牧封育成果,确保林木资源不被破坏,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禁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禁牧是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针对近期我市禁牧封育工作出现反弹,偷牧、夜牧现象突出,偷挖甘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林木、植被被啃噬、毁坏的严重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利通区各乡镇,一定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全面禁牧封育和大力发展草畜产业的重要性,努力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坚持不懈地把禁牧封育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提高对禁牧工作长期性,持久性的认识,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当前禁牧工作出现反弹,偷牧、乱牧、偷挖等现象的发生,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禁牧专项整治行动,把禁牧封育工作当作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开展切实有效地禁牧封育专项治理活动,坚决遏制禁牧封育工作反弹严重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禁牧封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坚持实行市、县(区)、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禁牧封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违反禁牧规定,擅自进入林地放牧或毁坏围栏设施、偷挖甘草的,要及时、严肃处理。市政府继续对各地禁牧封育和舍饲圈养情况实行巡查、通报制度,连续三次被通报的县(市、区)和乡镇,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力度,全面落实禁牧各项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封禁、依法治理、引导扶持、禁建并举”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长抓不懈,确保各项封禁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封禁范围。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一律实行禁牧、封禁管护,封禁范围内要禁止任何羊畜放牧。 二要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利通区各乡镇要紧急动员起来,调动一切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走村入户、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节目、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实行禁牧的重大意义。要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真正把禁牧工作转变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圈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三要坚持依法禁牧。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禁牧各项措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与林业、农牧等部门加强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加大对毁坏森林、林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当前禁牧工作出现反弹的问题,市政府决定,从10月份开始,在全市集中开展禁牧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市、区)和利通区各乡镇要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禁牧大造舆论声势,营造社会氛围;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限期落实饲草贮备和圈舍建设,深入开展集中查纠整治,全面实行禁牧;要认真开展禁牧自查工作,10月下旬,市效能办、农牧局、园林局牵头对全市禁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通报验收情况。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利通区各乡镇要把专项整治活动与贯彻落实《森林法》、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建设优质饲草基地、推进舍饲圈养结合起来,与发展草畜产业、优化农村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彻底解决偷牧问题。要严格执行禁牧责任追究制度,从10月份开始,如在封禁区域发现羊畜放牧现象,县(市、区)相关负责人要向市委、政府做出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2010年元月初以后,如在封禁区域继续发现羊畜放牧现象,要从严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对所属乡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五要广泛普及舍饲养畜。畜牧业是我市最具发展潜力的农村支柱产业,实行禁牧,决不是限制畜牧业发展,而是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舍饲养畜作为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任务和禁牧的配套措施,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生产方式,普及舍饲养畜,引进繁育良种,改善种畜结构,提高种畜质量。要建立优质牧草饲料基地,指导群众有计划地种植紫花苜蓿、草木樨、沙打旺等牧草,特别要认真实施好玉米秸杆青贮工程,解决好舍饲养畜的饲草问题。大力扶持养殖龙头企业开展玉米秸秆青贮,发展设施化养殖业,切实抓好规模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舍饲圈养,实现养殖业由分散牧养向现代化养殖的转变,为禁牧创造条件。 三、明确责任,确保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禁牧工作事关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衡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县、乡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切实负起责任。县、乡、村、户要逐级签订禁牧责任书,明确任务要求,建立责任考核制度,确保每片林地有人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建立禁牧督查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禁牧工作情况。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将禁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支一定的工作经费和舍饲养殖补贴资金,加快养殖业结构调整和舍饲养畜进程。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广人工种草、秸秆利用、舍饲圈养技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各级国土部门要负责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确定林地、草地面积,安排家畜圈舍用地。各级水利、水保、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负责做好项目区的禁牧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禁牧工作的合力,确保全市禁牧工作取得实效,合力推进全市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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