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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珠人社函[200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1626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限额及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通知》(珠劳社函[2008]166号)规定的基础上,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健康体检、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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