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09]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食安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省食安办会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下发了《关于保健品监管职责移交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09]27号)、《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职责移交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09]28号),就部分食品安全有关职能的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相关职能移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闽食安办[2009]27号文件和闽食安办[2009]28号文件已分别对保健食品监管职责移交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职责移交工作作出详细规定,请你们按文件要求,尽快做好材料移交等相关交接工作。 二、请你们负责布置、协调、督促各县(区、管委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当地保健食品的许可、监管和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职责移交工作。 三、市食安办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帮助解决在部门职能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完成有关职能移交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