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国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卫农卫〔2009〕354号)精神,从2010年开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纳30元。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以及报销封顶线将进一步提高,补偿封顶线将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县、乡分别达到50%和55%。(具体方案另行发文)。为确保2010年度参合农民资金筹集工作及时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
辖区内所有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因失地而农转非的居民和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但不能重复参合(保),不能重复享受待遇。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烈属的父母等,凭有关部门证明,经审核后按有关政策减免其个人应缴资金,减免部分由民政部门或残联代交。其中五保人员和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27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个人缴纳3元。
三、筹资时间
2009年10月15日--10月30日。各乡镇必须于11月15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市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同时将参合人员相关信息(电子版)报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四、筹资办法
新农合筹资必须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各乡镇(管委会)要在广泛深入宣传的基础上,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农合。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出具专用统一票据,并在农民的《合作医疗证》上予以登记。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此次新农合筹资“调标”及调整补偿方案,重点是突出“3个提高、1个扩大和1个有效衔接”,即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适当提高住院补偿的封顶线;适当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各乡镇(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对参合意愿的影响,精心组织,积极策划,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新的筹资和补助标准以及报销比例提高、补偿范围扩大等惠民政策宣传清楚,取得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参合率达到95%以上。
2、部门协作,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按照相关政策,做好新方案的预算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民政部门和残联要重点做好农村困难群体参合资金的落实,并及时划拨到位,以确保困难群体100%参合;财政部门要提前安排好本级财政的补助资金,指导基层财政所做好新农合资金收缴上解,同时做好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及专用票据的发放和审核。
3、严格政策,加强督导。在筹资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合作医疗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