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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分别为:2.75%、4.52%、3.67%。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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