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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6]4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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