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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7号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2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市电力公司:
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关于核定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热电部7号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中石化股津财[2009]272号)收悉。鉴于#7热电机组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天津石化100万吨乙烯配套项目,目前已按地方电厂建设管理,且并入天津电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7机组执行我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7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应尽快完成#7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运前的各项待环保部门对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定该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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