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用工单位正当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进一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全市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工资、保险等方面要落实到位,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级、晋职、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坚决禁止加大残疾人职工劳动强度,延长残疾人职工劳动时间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三、进一步加强对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为防止残疾人重复安置,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安置卡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残疾职工的岗位培训,增强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的审核及认定
各级税务机关对提出减免税申请的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出具经由各级残联审核认定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减免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各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残工及时到当地残联换发全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此次换证工作截止日期是2009年12月30日,逾期不换证者视为无证。
五、进一步完善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的登记备案工作
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招用残疾职工时要按相关规定,同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录用的残疾人实行规范化管理,每季度向各级残联组织报送使用残疾人情况报告及残疾人职工名单,各级残联组织定期配合税务、民政等部门对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到国家的减免退税政策。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