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力公司、天津大港发电厂:
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大港发电厂、天津大港广安津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津港电[2009]2、津港广安能电[2009]12号)收悉。鉴于大港电厂#3、#4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并于9月15日通过市环保局验收合格(津环保滨许可验[2009]042、043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自2009年9月15日起该公司#3、#4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078元。
天津大港发电厂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将扣减直至取消其脱硫电价。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