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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发[2009]1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林业建设,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就沙坡头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确林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和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加快林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林业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提高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经营者收益增加,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不同的林种、林地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确定适宜的政策方式和内容,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 3、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处理好林农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防止出现短期行为,防止集体林木资产流失。 5、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林地流转程序,依法确定林地、林木权属,依法保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6、保持林业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对已实施林业承包责任制、经营管理效果比较好的继续保持稳定,不再随意变动;对已明确权属,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应稳定完善。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试点单位:为探索适合沙坡头区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2010年先在兴仁镇、永康镇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 -2012年全面完成沙坡头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试点范围: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政府的宜林荒山(沙)地等林地。主要林种为:农田林网、用材林、经济林及其它林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形式 (一)明晰所有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定承包者主体地位。 对已承包的集体林地,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对尚未承包的集体林木,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对划定的未绿化的宜林荒山地,可采取招标、租赁、承包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进行开发造林绿化。在2年内未开发造林绿化的承包户,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宜林荒山如遇国家、市、镇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时,必须优先保证项目使用。占地附着物是租赁户、承包户投入建设的,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户所有,土地补偿归集体所有。 (二)放活经营权。按照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已承包到户和通过合理流转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的集体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承包者自主确定,可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推动森林、林木资源优化配置。 (三)落实处置权。除国家和地方规划的重点公益林和有权属争议的集体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和符合技术规程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对农耕地上的经果林,允许经营者自主更新;对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树木采伐,须取得采伐指标和审批手续。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它方式发包集体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四、工作方法及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对涉及众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方式方法,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做好准备(2010年2月上旬-3月15日)。一是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掌握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培训,使参与实施的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改革中正确运用,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镇政府和市政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勘界确权(2010年3月16日-8月底)。一是实施勘界确权。由镇(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市、镇(乡)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到实地进行核实林地权属,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图绘制,确定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二是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三是争议纠纷调处。对林地承包或者林权流转等引发的争议,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的原则,充分吸取群众意见,协商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立案,核发证书(2010年9月1日-10月底)。完成勘界确权后,镇(乡)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承包合同、林权登记申请表、地形图等)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因其它原因造成林权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未解决的,不得发放林权证。同时要建立健全镇(乡)、村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2010年11月初-12月底)。加强对改革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镇(乡)试点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开展自查自评,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市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并将试点工作总结情况上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加快林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林业发展的大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镇(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统一部署,稳步实施。为了加强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农牧、财政、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部门和相关镇(乡)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市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培训、林权登记、审核、核(换)发林权证及督导、检查工作。镇(乡)也要成立专门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上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镇(乡)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强化指导、检查、督导等工作,形成市(区)直接领导、镇(乡)组织实施、村队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任务,确保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二)严格把关,规范合同管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生产关系的大调整、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为了规范合同管理,以市林业部门统一规范林权流转合同文本;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搞好林业承包合同的纠纷仲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三)严明纪律,强化工作责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镇(乡)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意见》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指导和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尤其要注意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坚决杜绝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发生,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对在改革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作风不扎实、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乱砍滥伐林木、群体性上访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化解矛盾,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四)落实政策,顺利推进改革 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认真落实各项林业政策,把各项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形式,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之中,落实好、把握好。调动广大群众、个体经营农户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坚决取消对非公有制林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对承包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对利用宜林荒山、荒漠、荒滩造林的,可依法获得国家造林补助,所造林木归投资者所有,并依法保护投资者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对征占用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使承包者、经营者享受一定的权益和利益。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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