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贷款建设道路桥梁项目的还贷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200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以下简称第41号令),结合燃油税费改革和机动车实行自编自选号牌入户登记的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我市贷款路桥通行费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含拖拉机养路费、农用车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城市路桥收费不属于国家燃油税费改革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充分认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城市路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是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采取了一些市场化融资方式建设城市路桥,对完善整个城市的交通网络起到了补充和促进作用,极大的推进了我市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最近几年我市每年都投入100多亿元进行城市建设与维护,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仍是我市今后筹集城市路桥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而营造依法交费的良好社会氛围,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收费环境,则是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严格按照第41号令开展路桥收费工作
(一)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具体负责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的工作。
公安机关依据其职责,负责有关的协助管理工作。
(二)凡在南宁市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路桥车辆通行年费。
长期在南宁市收费站以内的市区范围内行驶的南宁市市籍机动车(本籍机动车除外)和非南宁市市籍机动车,可以按规定选择按年度、季度或者按月交纳路桥车辆通行费。
未按前述规定交纳路桥车辆通行费的非本籍机动车,经过南宁市收费站(含代收站)进入市区时,应当按次交纳路桥车辆通行费。
(三)南宁市市籍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交纳路桥车辆通行年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发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南宁市市籍机动车(本籍机动车除外)、非南宁市籍机动车向收费机构交纳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年费,由收费机构发放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标签。
(四)汽车所有人应当将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粘贴于汽车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将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随车携带,遇检查时予以出示。
(五)从2010年1月1日起,本籍机动车不按规定交纳通行年费的,应当按第41号令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的式样由收费机构规定并印制,财政部门监制。
(七)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的发放不得收取费用。因机动车所有人的原因需补发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补发标签的工本费。
补发标签的收费工作由收费机构根据财政管理规定实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汽车所有人不按规定粘贴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2.摩托车所有人不按规定随车携带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3.伪造、变造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4.使用伪造、变造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5.使用其他车辆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6.以领取、发放、补发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等名义,向他人违规收取费用。
四、努力提高路桥收费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收费机构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收费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交费、依法行政相结合,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广大人民群众要按照第41号令的规定,自觉交纳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路桥收费的执法力度,对违反第41号令和本《通知》规定的,责令其改正,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予以处理;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