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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轻工业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函[2009]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哈尔滨轻工业学校继续执行原收取标准的函》(哈教财函〔2009〕6号)收悉。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2001〕5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哈尔滨轻工学校收费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学校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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