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是,近期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检查组在我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少数地方在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婚姻登记、办理二代身份证等方面仍然存在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涉农收费公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特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有所弱化。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忽视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再把减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二是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有所反弹。有的涉农收费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使得基层部门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屡禁不止,尤为突出的是农民建房乱收费乱罚款和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形势,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落实各项减负和强农惠农政策,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政策,坚决执行涉农收费各项规定
为统一政策,对涉农收费规定重申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存车费、热饭费(搭膳费)和饮水费等各种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订阅报刊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中小学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和保险费用。
(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一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二是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其他如管理费、开垦费、规划费、防洪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不得用罚款形式“以罚代批”、“以罚代管”。
(三)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收费政策。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照相费等。
(四)婚姻登记收费政策。农民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需缴纳9元/对的结婚证书工本费或离婚证书工本费。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五)计划生育收费政策。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实行免费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严禁借开准生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面向农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规定由财政支付费用的项目外,免收药物(米非司酮)流产和清宫收费,免收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
(六)村级组织报刊订阅实行“限额制”。村级报刊订阅费按其经济收入状况分别不得超过400元、600元、800元的限额,乡镇及其他部门不得代村级征订报刊,不得在村级专项经费中直接扣除报刊费用。
(七)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困难群体遗体和市辖区内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实行免费火化。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八)惠农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退耕还林补助等资金必须及时足额落实到户。严禁将农民的补贴补偿款抵顶农业税费尾欠和其他欠款的行为。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或投劳的,都必须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进行。一事一议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0元。筹劳标准为:每个劳动力(即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工日。筹资或筹劳由农民自主选择,不得向农民既筹资又筹劳。
(十)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进入乡镇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村有乡代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方面的支出,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严禁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关于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赣市府办字〔2009〕199号)的要求,对照上述规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当地政府、各涉农收费部门所有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坚决予以废止;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县、乡有关涉农收费部门、站(所)要根据清理结果,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制作新的收费公示牌,将符合政策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收费单位等进行公示。
三、自查自纠,开展一次涉农收费专项治理。
为确保涉农收费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对照规定要求,立即开展一次涉农收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治理活动。一是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下发的所有涉农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二是要对涉农收费部门的收费、罚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不合理收费、罚款项目立即停止执行;对已发生的收费、罚款,能清退的予以清退。对《关于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赣市府办字[2009]199号),以及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检查组发现问题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于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市农业局。
四、严肃纪律,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关系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始终要紧绷减轻农民负担这根弦,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果断有力。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责任制。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纠风、农业、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经常深入农村基层了解涉农收费情况,对不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发生涉农乱收费乱罚款的地方或部门,一律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文发之日起,对已废止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或罚款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