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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第一审法院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6]民四他字第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6]172号《关于申请指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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