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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医院为天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医院:
你院《关于我院成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的申请》(院〔2009〕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为天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望你院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和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请你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此复。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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