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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陕西省咸阳市、宝鸡市、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6]民四他字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6] 73号《关于请求指定咸阳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咸阳市、宝鸡市、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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