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6]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请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 特此通知。

2006年6月5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