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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近期及国庆六十周年重大活动期间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近期及国庆六十周年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确保广大市民和外来游客的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中央和省、市都将组织开展重大庆祝活动。国庆长假期间又适逢我国传统的中秋佳节,广大群众外出旅游、家庭聚会等活动大量增加。近期,我市还将陆续举办金秋经贸洽谈会等一系列重大活动。因此,做好近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庆6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加强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我市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源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二、强化责任,认真落实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当前正值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过渡时期,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今年5月4日专题会议精神,坚持属地管理和监管环节主辅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2009年9月30日后,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继续按照原有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直至全市机构改革到位、职能交接完成。各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遇到问题不推诿,确保监管工作不脱节。同时,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认真落实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以打造食品最安全城市为目标,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对节日期间需求量较大的粮油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月饼、蔬菜、保健食品、儿童食品、酒水饮料及地方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种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城郊结合部、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等重点区域以及集贸市场、大中型超市以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流动性大、一次性用餐人数较多的饭店,特别是有接待任务的重点单位要提前介入,重点防控,严防出现突发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同时要充分发挥我市食品安全“三网”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制度,安排专业监管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严格执行食品进货验收及索证索票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一定要追根溯源、查深查实查透、及早解决,切实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领导,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严格执行节假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分管领导带班,熟悉业务的同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坚决杜绝空岗、脱岗现象。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迅速、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拒受。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要提前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按照《南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 五、扩大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人群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客观、科学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逐步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同时适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各区县、各部门要在10月10日上午12∶00前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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