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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海河医院增加生育保险助产资质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1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海河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生育保险助产资质的请示》(津海医[200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天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确认你院增加生育保险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做好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的联网工作;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并按照协议内容加强服务和管理。 此复。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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