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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6]民四他字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6]3号《关于增加授予我省枣庄、德州中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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